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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1月20日發佈《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在征收標準、征收程序、征收管理透明度方面都有突破性規定。但有輿情監測機構的調查卻顯示,網民對此並沒有多少叫好聲,反而發出了更多追問和質疑。(11月24日新華網)
  而社會撫養費制度要變革,還得回到社會撫養費的法律性質本身,直面這一行政征收事實上已被異化為“超生罰款”的基層執法生態。
  很多人將“社會撫養費”視為罰款。從上世紀80年代初期的“超生罰款”制度到1994年易名為“計劃外生育費”。在2001年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社會撫養費”這一名稱被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當時的國家計生委新聞發言人江亦曼給出的解釋是:“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
  但依現行法,社會撫養費只是一項行政收費——在法律性質上,它跟養路費、排污許可費、企業註冊登記費等沒什麼區別。但在基層執法實踐中,社會撫養費實則已淪為依賴暴力執行的罰款——這就是實然對應然的悖反,也是橫亘在法律文本與法律運行之間的巨大鴻溝。近兩年來,隨著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強,計生領域涉貪污、侵吞社會撫養費的個案也時有曝光。此番社會撫養費再遭網民質疑,可視為壓抑已久的反基層亂罰款情緒借助這次條例修訂集中噴發出來了。
  也有媒體贊賞“送審稿”明確了社會撫養費征收要“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自一齣台,就規定了社會撫養費採取“收支兩條線”,計劃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多年來,將“征收”視為“罰款”在執行的計生部門比比皆是,但在公開的輿論平臺上,從未見哪位超越法律“執罰”的責任人被追究。有些縣級政府甚至規定所征收的社會撫養費90%歸當地計生部門,社會撫養費也因此被一些網民戲稱為“計生人員撫養費”。
  正因為此,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的修訂,其重心並不在社會撫養費法律性質的重申,也不在“收支兩條線”的再度明確,而在於建立健全違法征收的責任機制。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建規立制把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權關進籠子里。如果不在規範和監督征收權上下功夫,而只是反覆重申法律法規過去已經規定了的內容,可以預料的是,網民的追問和質疑必將繼續下去。  (原標題:破既得利益才能讓社會撫養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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